2014/01/15

【社会民生】中国大陆新消保法:购物有7天“后悔权”


【社会民生】中国大陆新消保法:购物有7天"后悔权"

国际金融报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20年来首次大修 更重视消费者维权

新消保法:购物有7天"后悔权"

本报记者 潘洁 发自上海《 国际金融报 》( 2013年10月29日   第 06 版)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保法")。这是自1993年后首次修改,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专家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与旧消保法相比,新消保法十分"应景"地明确了更多信息,比如更加重视对消费者的维权,它体现在提高了对消费者的赔偿款和对特殊商品的举证方面。对消费者维权的倾斜非常明显,是一大进步。此外,还加大了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而另一方面,也更加明确了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比如七天退货问题、"霸王条款"问题,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也是一大进步。


  亮点一:

  7日内享"无条件退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针对网络购物的投诉也呈上涨趋势。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为了解决网络购物中出现的问题,新消保法增加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薛胜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保护法在网购方面一直存在漏洞,售后服务、退款、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越发凸显,此次新消保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规范网购。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此举一方面可提高经营者的销售额,增加利润,消费者也能买得放心;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能增强,可以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时扩大内需。

  为此,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亮点二:

  "出重拳"治违法经营

  新消保法的亮点还有,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具体来说,法律第55条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新法规定计算,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消费者最高获赔210万元,上海将达240万元。

  薛胜文告诉记者,消费者如果遭遇网购欺诈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买卖过程中的第三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消保法并不是完全偏向消费者,而是从客观事实出发合理判定消费者与商家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消费者退货须交运费,尽管消费者为一件不满意的商品承担了成本,但是对于商家来说同样是损失。"薛胜文表示,所以,还需要约束商家对其产品负责,确保每一件产品与其描述保持一致,并且对商品的描述要更细化,避免消费者受骗上当,一旦消费者买的是与描述不一致的商品,卖家须承担运费,并且纳入网站信用记录。 


  亮点三:

  个人信息保护"加码"

  网站漏洞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注册网站后被不停推送短信和邮件、快递单号被公开售卖……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渐成为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

  新消保法对此作出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他表示,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上述专家表示,目前很多领域都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的不良现象,虽然当前侵权责任法已经将隐私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但新消保法更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消费者来说,是一大利好。


  亮点四: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感觉,在网购、商品房、金融消费等领域,最大的困难在于维权,一来成本高,二来举证难。换句话说,"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

  此外,消费者因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原因,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为此,新消保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

  贾东明解释说,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再如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可由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新消保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比如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诸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问题。"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此前向本报记者表示,这样规定,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既方便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原文:http://paper.people.com.cn/gjjrb/html/2013-10/29/content_1316199.htm


【社会民生】
请教诸位先进、大德,如何对应那些 "叫东西来使用 7天、叫衣物来穿着 7天、叫食物物来吃 7天"后 "退货"的恶意消费者呢?
何谓:【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呢?
如果真的无解?难道只有把 "恶意成本" 转嫁给所有 "善良消费者"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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